第一条 为规范接访接报管理,提高举报案件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稽查部门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接访接报工作。
第三条 举报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严格执法。
第四条 各稽查局应设置举报接访室、安装举报录音电话。
第五条 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接访室。
第六条 举报工作人员在接访接报时,应做到“三个注意”:
(一)注意礼貌问候。见面或接电话时,应主动说:“您好!我们是XX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欢迎您来举报。”“您好!这里是XX国税局稽查局举报电话,欢迎您举报涉税违法行为。”
(二)注意妥善解答。在解释答复举报人政策性问题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现行政策规定。
对举报人提出要求某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限时查结等问题时,可告诉举报人:“请您相信,我们会依法和按规定程序查处。”
(三)注意提醒方式。对举报人无故纠缠、拖延浪费时间,举报工作人员可以提醒:“对不起,这个问题您已说过,如没有新的,我们就到这。”或“对不起,我们还有几个要紧的事要处理,下面,请您仅就涉税问题抓紧时间谈谈。”
第七条 举报工作人员在接访接报时,应做到“四不准”:(一)不准与举报人争吵;
(二)不准讽刺、挖苦、责备举报人;
(三)不准鼓动举报人向上级举报;
(四)不准告诉举报人有关领导的私人电话、家庭住址。
第八条 举报工作人员在接访接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对举报人提供的除举报信以外的其他资料,要当面点清查收,妥善保管好举报人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对5人以上的群体上访和重复举报3次以上的,应重点做好解释、查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报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