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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08-04-01 18:47:47字体:【
           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3.合作油(气)田的 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并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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