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物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1995]国管财字158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上交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包括亲友之间的交往),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包括亲友之间的交往),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人民币一百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二百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六百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四、局机关由办公厅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处理工作,具体事宜由财务处承办。局内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综合处(办公室)专人承办。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应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礼品一并上交所在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并向所在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不易存放的礼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受礼人可先行处理,而后向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登记。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所在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并请示领导后处理。
六、上交礼品的处理权限
(一)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理,处理款项全部上交办公厅。
(二)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应先上交办公厅,然后由办公厅上交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处理。
七、上交礼品的处理办法
(一)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如照相机、录音机等,上交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在局内分配使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不能用于办公的礼品,如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根据情况每季度以市场价格的70%在本单位公开处理或向当地国有收购部门作价处理。
(三)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以及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办公厅,列入“应缴预算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国库。
八、局内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将本单位人员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处理礼品所收款项和价值一千元以下的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上交办公厅。同时,应将礼品上交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公布,并报机关纪委、监察局备案。
九、上述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服务中心和局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一、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